重要通知:
  • 止希茶空间在上海开业
  • 协会接待中金岭南来沪座谈交流
  • 共促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协会贸易专业委员会召开交流座谈会
  • 凝聚稀土人的情怀,助推产业焕发新光彩
  • 中埃文化逢盛会,古树香茗鉴友谊——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埃及交流生与止希禅茶友好交流活动
  • 张修江创新中国茶品弘扬茶食文化获颁健康宣传大使
  • 和利稀土集团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交流学习
  • 北京止希禅茶方竹院长一行光临上海和利助力企业文化深层次建设
  • 打击私挖盗采 提升中国稀土话语权
  • 上海市稀土行业协会张修江会长来大地熊公司考察
  • 张董事长祝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
  • 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推动稀土行业秩序整顿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5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公告
  •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 商务部公布《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稀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通知
  • 商务部关于补充下达2014年第一批锑、白银、稀土、锡等有色金属出口配额的通知
  • 定南县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稀土产业发展基金
  • 稀土催化材料等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 联合国对朝实施新制裁,包括禁止其出口稀土
  • 赣州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
  • 欧盟科学家利用离子液体从矿渣中回收稀土元素
  • 美媒:对华稀土依赖成美软肋 将破坏军事潜力
  • 南方联盟企业停产倡议书
  • 江西强化稀土行业监管
  • 工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对蒙、赣、闽等地稀土企业开展核查
  • 稀土或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臣
  • 利润飙升背后的稀土之痛:中国出口量大增四倍,国外因环保不开采
  • 赣州市督导检查组专项督查龙南足洞河流域废弃稀土矿项目
  • 寻乌废弃稀土矿区治理:荒漠变“绿洲”
  • 滇南地区发现超大型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 赣州市信丰县矿管局推进稀土矿业秩序监管工作
  • 广东省质监局抽查7批次稀土氧化物产品 未发现不合格情况
  • 工信部下达今年首批稀土总量控制计划
  • 稀土采矿迹地生态恢复技术通过环保产业协会评议
  • 赣州稀土在建重点项目动态情况(3月)
  • 国家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开展入库检验工作
  • 一周稀土新闻精选:Foxnews:中国会切断美国的稀土供应吗
  • 广西容县:对非法偷采稀土矿行为“零容忍”
  •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积极创新 全力扩大交易规模
  • 节后稀土价格上行 稀土板块持续走强
  • 稀土氧化物列入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 稀土行业有望企稳回升
021-64048992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名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6〕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科技部开展了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经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确定307名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附件1)、50个重点领域创新团队(附件2)、214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附件3)和34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附件4)入选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长春应化所林君负责的稀土新材料及高值化应用创新团队入选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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